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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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56號上訴人 黃鼎勝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東 律師被上訴人 余啟智
余許月嬌 余春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上訴人 余秋華
劉余美華 余雪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律師複代理人 簡雅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汪曉君法官游悦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