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11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乙○○」之簽名拾捌枚、指印肆拾參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贓物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39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減刑為2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件犯罪已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97年12月21日上午7時4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與中平路口,因涉嫌竊盜案件為警查獲後(所涉竊盜案件另案偵辦),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於同日11時47分許起,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接受警員詢問時,冒用其胞弟「乙○○」之名義應訊,並接續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一所示文書上,偽造「乙○○」之簽名及指印;復於同日晚間8時50分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內勤檢察官偵訊後,又承上開犯意,於附表編號十二之偵訊筆錄受詢問人欄,接續偽造「乙○○」之簽名1枚,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與司法機關訴追刑事案件之正確性。嗣經警將指紋卡片送驗比對後,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8年1月20日北縣警鑑字第0980007640號函。
(四)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乙○○」簽名及指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其基於同一偽造署押之犯意分別在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乙○○」之簽名及按捺指印,應評價為單一之接續行為。被告甲○○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意圖逃避執行而冒用他人名義接受犯罪調查,足使被冒名者有被追訴傳拘之虞,並影響司法機關偵辦刑事案件之進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簽名18枚及指印43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號│偽造署押時間│文件名稱│偽造內容│├──┼──────┼──────────┼───────┤│一│97年12月21日│新莊樹林分局中平派出│「乙○○」簽名│││12時17分許│所調查筆錄│6枚、指印12枚│││││(含騎縫處)│├──┼──────┼──────────┼───────┤│二│97年12月21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7時50分許│分局扣押筆錄│2枚、指印2枚│├──┼──────┼──────────┼───────┤│三│97年12月21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某時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枚、指印1枚│├──┼──────┼──────────┼───────┤│四│97年12月21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某時許│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枚、指印1枚│├──┼──────┼──────────┼───────┤│五│97年12月21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7時40分許│分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1枚、指印1枚││││本人通知書││├──┼──────┼──────────┼───────┤│六│97年12月21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乙○○」簽名│││7時55分許│分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1枚、指印1枚││││親友通知書││├──┼──────┼──────────┼───────┤│七│97年12月21日│現場照片│「乙○○」簽名│││某時許││1枚、指印1枚│├──┼──────┼──────────┼───────┤│八│97年12月21日│乙○○指認照片│「乙○○」簽名│││某時許││1枚、指印1枚│├──┼──────┼──────────┼───────┤│九│97年12月21日│口卡片│「乙○○」簽名│││某時許││1枚、指印1枚│├──┼──────┼──────────┼───────┤│十│97年12月21日│ 徐仲民 指認照片及口卡│「乙○○」簽名│││某時許│片│2枚、指印2枚│├──┼──────┼──────────┼───────┤│十一│97年12月21日│指紋卡片│「乙○○」指印│││某時許││20枚│├──┼──────┼──────────┼───────┤│十二│97年12月21日│臺北地檢署訊問筆錄│「乙○○」簽名│││20時55分許││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