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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