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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