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業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九八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法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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