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及二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四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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