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之賭資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元、計算機壹台、六合彩簽單共貳拾柒張、簽單貳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犯罪時間自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止,賭客每簽一支賭資為新台幣十元至一百元不等,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七時十分許,在南投縣○里鄉○○村○○街○巷二二七之八號為警查獲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家中有中度智障之女兒須扶養,其夫又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因頭部外傷曾入院診治(有被告提出之戶籍謄本、殘障手冊、診斷書等資料),犯罪動機係為減輕家庭負擔、犯罪時間不到一個月、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雖前曾於七十九間因賭博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七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完畢,其後五年以內未曾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其乃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歷經偵查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