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死亡,此有甲○○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之戶籍謄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