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 林正和 訴訟代理人 林臻瑋 被告 林百權
廖偉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沛鈺 被告 廖志乾
李松峰 李松三 李淑美 李淑珠 李淑真 李淑麗 羅文仁 羅敏生 廖志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妍甄 被告 李新棣
李新楷 羅建評 林秀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