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告 何麗梅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宏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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