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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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上訴人高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育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
26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零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