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宇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JUICYCOUTURE」商標之項鍊肆條、手鍊貳條及耳環壹對均沒收之。
理由
一、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87號被告吳宇涵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JUICYCOUTURE」商標之飾品共7件(即項鍊
4條、手鍊2條、耳環1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飾品共7件既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所用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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