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許榮棋 上訴人即原告 蔡鵠光 訴訟代理人 李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