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附民字第五八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錫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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