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八十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身分證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結婚,婚後原告發現被告不務正業,並於婚姻期間多次觸犯吸食安非他命罪名,分別於八十二年、八十六年間入監執行,且於八十八年,被臺灣____法院判處徒刑____年確定,又該罪之性質,為不名譽之犯罪,爰依法請求判決離婚。
(二)被告既在監服刑,兩造所生子女,不宜由其監護,為子女之利益,請求酌定原告為其監護人。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臺灣____法院____年度____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書等影本各一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一)被告雖於██████觸犯____罪,被判處徒刑確定,現在監服刑。惟不願與原告離婚,且短期內即可出獄團聚,不影響原告家庭生活。
(二)被告目前雖在監服刑,兩造所生子女,可委託被告父母或其他親人暫時代為照顧,並無不能監護之情形,應由被告監護。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__地方法院____年訴字第____號及臺灣高等法院__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卷宗。
理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0029}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0030}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間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及被告犯____罪,被處徒刑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且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臺灣__法院__年度__字第__號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既犯有____罪,依通常之社會觀念,應認係屬不名譽之犯罪,且被判處徒刑__年確定,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原告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四、兩造所生之____,亟需母親照料,被告現又因犯____罪在監執行,顯不能負撫育之責,本院斟酌子女之利益,爰准原告請求,酌定原告為____@之監護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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