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協同證人 趙玉蟬 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