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62號原告 陳宜瑾 被告 趙子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6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已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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