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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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 戴貝珍
戴知言 戴陳秀代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戴貝珍、戴知言、戴陳秀代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1,930,000元、1,500,000元,故應分別對原告戴貝珍、戴知言、戴陳秀代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20,107元、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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