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梓淳(原名黃庭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
3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及理由欄上關於「黃庭翊」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梓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及理由欄上「黃庭翊」之記載係黃梓淳更名前之姓名,顯係誤寫,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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