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 吳淑卿
吳淑美 陳秋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原告 陳吳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劉麗莉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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