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告 黃哲富 被告 陳昭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702號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萬8,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07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