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保字第42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王麗雯附表:受刑人李國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主刑部分)││││├──────┼─────────┼─────────┼─────────┤│犯罪日期│100.05.17│100.11.0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481號│字2459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26│100年度易字第373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10.18│100.12.2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26│100年度易字第3735│││判││號│號│││決├────┼─────────┼─────────┼─────────┤││判決確定│100.11.14│101.01.2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116號│保字第4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