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司簡調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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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司簡調字第289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楊大緯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大緯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174,620元及利息等,竟將其所有南投縣○○鄉○○○段00○號建物之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楊錦輝 ,嗣楊錦輝死亡,由相對人楊**等四人繼承,相對人楊大緯此舉已明顯損害聲請人之債權,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楊大緯與楊錦輝間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楊大緯所有,並確認相對人楊**等四人間就上開不動產之繼承關係不存在,應將該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繼承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