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41號聲請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林延文 相對人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預估選如選派 廖年傑 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
三、請提供相對人公司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俾利本院查知相對人之財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敏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