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塗玉梅
孫政宏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聰益
陳詩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被告吳錦柏
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芳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6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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