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債權人 林栩 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蓓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廖蓓琦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狀上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請查明
更正。(原載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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