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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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微(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
7年度少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少年法庭。
理由
一、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而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之。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又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2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少年刑事案件,係為少年法院(少年法庭)專屬管轄。查本案被告林○微(民國00年
0月0生)於本案行為時,均為14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且本件於107年5月9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5月8日投 簡蘭孝 107少偵3字第1079909045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在卷可參,斯時被告年僅19歲,是本案應屬少年刑事案件,為「本院少年法庭」專屬管轄。
二、檢察官向本刑事普通庭提起追加起訴,與上開少年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不符,故本件應裁定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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