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莊秀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孟梨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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