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3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陳俐伃
被   告  郭冠緯
       郭冠廷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郭忠雨
       陳建良
訟訟代理人  陳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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