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3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陳俐伃
被 告 郭冠緯
郭冠廷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郭忠雨
陳建良
訟訟代理人 陳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