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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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郭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錦豪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34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