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82號上訴人岡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98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