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蔡麗芬 相對人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1層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券肆張,合計新臺幣貳仟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0年聲字第908號(原裁定案號:83年度全字第809號),為擔保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之實施,曾於90年12月20日提供如主文前段所示之提存物在案(90年度存字第5012號)。茲聲請准予變換為如主文後段所示證券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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