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2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