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02號上訴人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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