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6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5,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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