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25號原告 呂玲 如原告與被告 喻家駿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①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05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2建物;②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8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12樓之5建物,原告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請檢附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陳報上開房地目前交易價值(市價),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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