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56號原告 蕭杰 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乃可國際有限公司、劉至原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7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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