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49號原告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凱歌協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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