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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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告乙○○
丁○○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 律師
陳麗真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附表編號一、二、三金額(新台幣)欄中關於「3,236,721元」記載,應更正為「3,236,7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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