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原告高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勝忠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皓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木榮 訴訟代理人 李奇穎 律師
洪堯欽 律師上一人 劉健右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