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衷予倫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廖美枝
即 被 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鳳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6,933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