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高婷琇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   告  蘇清水
被   告  陳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2月17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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