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高婷琇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 告 蘇清水
被 告 陳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2月17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