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紹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聲請
再議」,表示「99年度簡字第1062號民事簡易判決內容為不成立
」,意在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