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郭義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基麟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謝基麟、 謝其才 、 謝淑蓮 、 謝淑招 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 謝李秀鑾 所遺全部遺產明細,及雲林縣○○鄉
○鎮段○○○○號土地、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三、陳報代位分割遺產後債務人謝基麟、謝其才按所占應繼份比
例可得之利益,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四、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
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