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丙○○
        丁○○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及其中參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九
年七月十四日起,其中伍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丙○○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三;被告乙○○、丙○○連帶負
擔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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