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璨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璨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璨豐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10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被告陳璨豐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10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27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林恆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