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順生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順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順生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9年1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27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