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威儀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威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威儀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5年上訴字第164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19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1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