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俞國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國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國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2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9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