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胡台鋼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99年度執聲字第1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台鋼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受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處分人胡台鋼前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復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2月2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8月,聲請人以受處分人於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的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經覆核無誤,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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